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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关于发布3款提供手机端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
涉及法律行业大模型应用、律所与企业法务数智化实践指引。
2026年9月23日,中国网信网发布公告,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工作,并公开新增备案的“YOYO Claw”等3款提供手机端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信息。本次备案对象为手机端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即直接在移动设备终端运行、无需依赖云端算力的生成式AI服务。公告显示,相关服务已完成备案,可依法面向境内公众提供。备案工作覆盖生成式AI从云端到端侧的服务形态,是继云端大模型备案后对端侧AI服务合规管理的具体落地。具体备案主体、产品功能及适用范围以公告附件为准。依据该暂行办法,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备案、安全评估等义务,并承担内容安全主体责任。本次公告未涉及具体备案日期、有效期或新的监管要求,属于既有备案制度下的例行信息公开。相关服务运营者需持续关注监管动态,确保备案信息与实际服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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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监管关切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制度是否全面覆盖端侧部署形态。手机端侧生成式AI服务因其模型在本地运行,可能被认为无需备案,但本次公告明确此类服务同样属于备案范围,具有合规刚性约束。法律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主体应履行备案义务,无论技术实现为云端或端侧。需关注责任划分:若手机厂商仅提供基础模型能力,而第三方开发者利用该能力向用户提供服务,则备案义务主体可能为实际提供服务的运营者。此外,端侧AI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内容生成安全等义务,不因本地化部署而免除,服务提供者仍需落实内容审核与安全评估要求。潜在争议在于‘端侧’是否属于‘提供公众服务’,以及多主体协作场景下责任归属。
律师与企业法务应首先核查自身业务是否构成‘提供手机端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预装端侧模型App、向第三方提供端侧模型API,或在应用中集成本地推理功能。若构成,应尽快向属地网信部门咨询并提交备案材料,参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准备安全评估报告等文件。建议建立产品合规台账,记录模型版本、服务范围、备案状态,并同步更新隐私政策。对于同时涉及硬件厂商、模型开发者与应用运营者的合作模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由谁承担备案义务及内容安全责任,避免发生监管追责时的相互推诿。同时,应监控备案信息公开情况,若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更(如模型升级、服务范围扩大),及时申请变更或补充备案,并留存相应沟通记录。
文书与研报规范引注
《网信办公告三款手机端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来源: 网信办-首页动态,发布日期: 2026/09/23,访问链接: https://www.cac.gov.cn/2026-09/23/c_17919139774049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