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做好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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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做好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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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26〕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职责一并划转。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孵化器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推动原国家级孵化器升级发展,支持其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对标达标。同时,按要求组织做好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申报相关工作。二、自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中税收政策。特此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7日
归纳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文号为工信厅联科函〔2026〕290号,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平稳过渡。通知根据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旨在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点评
政策衔接期间,孵化器如未能及时满足新认定条件,可能导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被追缴或无法续享,产生重大财务风险。
法律视角点评
AI 生成 · 人工审核核心关切
政策衔接期间,孵化器如未能及时满足新认定条件,可能导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被追缴或无法续享,产生重大财务风险。
实务启示
法律顾问应指导孵化器企业对照2023年中央文件精神及三部门通知要求,尽快更新内部管理制度并与税务部门确认衔接流程,确保合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