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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4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对企业经营、合规或市场规则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对象为公告及后续程序文件所界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及其欧盟原产地范围,调查机关将围绕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该公告仅表示调查程序启动,不等同于已经认定欧盟企业实施倾销,也不表示已经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他最终贸易救济措施。现有信息尚未显示具体调查期、应诉期限、问卷安排或临时措施。出口商、进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应以商务部后续公告、调查问卷和程序通知载明的产品范围、期限及提交要求为准,准备交易价格、成本、原产地、进口数量及相关经营资料。
展示来源全文,完整内容以原文页面为准。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4号
【发文日期】2026年10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6年9月14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对硝基甲苯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10月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被调查产品名称:对硝基甲苯,又名:4-硝基甲苯。英文名称:p-Nitrotoluene,或Para Nitrotoluene(简称PNT或p-NT),又名:4-Nitrotoluene(简称4-NT) 化学分子式:C7H7NO2物理化学特性:对硝基甲苯在常温(25℃)下外观通常为浅黄色至浅棕色的固体,不溶于水。主要用途:对硝基甲苯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酸、对硝基苯甲酸、甲苯二异氰酸酯、联甲苯胺等产品,广泛应用在染料、颜料、农药、医药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4202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6年10月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924 65198176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1:对硝基甲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附件2:对硝基甲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
附件3: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wps
商务部 2026年10月3日
公告启动的是贸易救济调查程序,核心法律焦点是倾销、国内产业损害及二者因果关系能否获得证据支持。调查启动本身不产生反倾销税,也不等于欧盟出口商已经被认定违法。公告不具有最终措施效力,未明确调查期、应诉期限或临时措施安排的事项,不能据此推定已经产生确定的税负或进口禁限效力。
涉案出口商、进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应持续核对商务部后续公告、调查问卷和程序通知,确认产品型号、海关归类、原产地及应诉期限;同时整理销售价格、成本、关联交易、进口数量和客户资料,建立可追溯的数据底稿。未收到正式程序文件或不属于公告界定范围的主体,不应自行推定已负有具体答卷义务。
文书与研报规范引注
《商务部对欧盟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调查》(来源: 商务部-政策发布,发布日期: 2026/10/08,访问链接: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6/art_95aef56261d24c058148334a53d13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