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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号岂能一租了之 新业态经营需守法律底线

SOURCE / 江苏法院网-首页动态 · 2026-06-15 “大师号”岂能“一租了之” 新业态经营需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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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大师号”岂能“一租了之” 新业态经营需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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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

近期,关于所谓“大师号”租赁行为的争议引发关注。在部分新业态经营模式中,商家通过租借“大师”称号或资质进行商业宣传,涉嫌误导消费者,并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专家指出,这种“一租了之”的做法忽视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风险。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明确“大师号”等荣誉称号的使用规范,防止新业态成为法律盲区。经营者也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不得利用模糊地带谋取不当利益。

点评

租赁‘大师号’进行商业宣传易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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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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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切

租赁‘大师号’进行商业宣传易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实务启示

审查新业态经营时,应重点核查资质租赁行为的宣传真实性,防范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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