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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充电宝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涉及企业市场准入、重大合规责任或行政监管刚性约束。
市场监管总局在“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框架下公布一批充电宝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监管重点涉及移动电源等产品在生产、销售、网络交易及消费使用环节可能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该发布属于国家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开典型案件释放执法信号、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监管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充电宝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和相关经营者。因此,不能仅据该信息认定个案责任或确定统一整改期限,企业应以完整公告、行政处罚文书及现行产品质量和电池安全标准为准开展核查。
展示来源全文,完整内容以原文页面为准。
今年以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无CCC认证充电宝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充电宝产品无CCC认证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公布五起充电宝质量安全典型案例。案例一: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莞市牌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冒用CCC标志的移动电源系列案件 2025年11月底,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的央视媒体曝光线索,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牌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及仓库内,发现多款问题产品,其中1款充电宝共425个,经抽检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与CCC认证证书不符,货值金额12750元;3款充电宝共5950个,冒用CCC标识,货值金额1428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3月11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抽检剩余和冒用CCC标志的充电宝共6365件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暨守盾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充电宝案2026年1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诸暨守盾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多功能手电筒(具备充电宝功能)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2025年4月起,当事人购进3款多功能手电筒(具备充电宝功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上述3款多功能手电筒重量均不超过18kg,内置锂离子电池,具有USB输出功能,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中“移动电源”(0914)界定标准,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截至案发,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96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7月,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11.2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源动未来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移动电源(充电宝)案2026年4月10日,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依法对山东源动未来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中有移动电源充电宝,标示“赠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经查,涉案移动电源充电宝系该公司销售其他产品时的附加赠品,共组装生产260个,按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846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追回产品,且产品用作赠品未获取利润,并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5月19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千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2026年3月15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文件,反映郑州千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移动电源抽检不合格。经查,2025年9月1日起,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店铺“ATIT旗舰店”以189元每个的价格销售“T1米白色透明磁吸充电宝10000mAh”(以下简称T1充电宝)。9月2日,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从当事人店铺抽查22个T1充电宝,经检验,热滥用项目不符合GB 31241—2022标准,依据《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当事人共计进货100个,销售49个,召回8个,货值金额为18900元,违法所得为5831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5月12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T1充电宝23个并罚没2.47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军生产、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案2025年10月29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六安开发区某文具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内一款移动电源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地位于本市某地。经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该场所内涉嫌非法生产。2025年11月13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事人在该地点存放2款未经CCC认证的移动电源成品共1780个以及原材料和销售单等,经检验,额定容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货值金额23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移动电源货值达到追究刑事责任金额,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调查处理。
核心法律焦点在于充电宝供应链各参与方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何种义务,以及缺陷产品导致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和网络交易经营者如何分担行政、民事乃至其他法律责任。公开典型案例通常具有执法示范和风险提示功能,但在缺少案件事实、检测指标、适用标准及处罚文书的情况下,不能将监管通报直接等同于对所有同类产品违法的认定,也不能据此推定统一责任或整改期限。
企业法务应先取得完整公告、案件文书和抽检报告,逐案核对产品型号、批次、检测项目、缺陷结论、适用标准及处罚依据;同步审查供应商资质、来料检验、出厂检验、标签说明、召回和投诉处理记录。销售及网络平台主体还应完善进货查验、商品资质审核、风险商品下架、消费者告知和协助召回机制,并保留整改闭环证据,避免仅依据新闻摘要作出产品停售或责任判断。
文书与研报规范引注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充电宝质量安全典型案例》(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发布日期: 2026/09/27,访问链接: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f30ca5c4e0634e0287f57356bc162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