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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28日联合发布财关税〔2026〕23号通知,明确“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政策适用于中蒙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阿博览会、亚欧博览会共九个展会。对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享受优惠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详见附件清单。但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享受优惠。超出规定类别或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展期结束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应照章征税。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承办单位须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多数展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和中阿博览会。
展示来源全文,完整内容以原文页面为准。
财关税〔2026〕23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本通知的核心法律关系在于,展商在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可依法享受特定税收优惠,但优惠资格受到展品类别、销售额度及适用时间三重限制。合规刚性约束体现为:展商须严格核对附件清单中的免税类别,不得将排除类商品纳入优惠申请;销售行为必须发生在展期内,且超出额度或未复运出境的展品均需照章纳税。海关虽不对享受优惠的展品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但展商仍需准确申报进口及销售信息,若被查实不符合条件,可能面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此外,承办单位负有报送政策实施情况的义务,未按时报送可能影响后续政策执行的延续性。潜在争议可能围绕“展期内销售”的时间界定、复运出境的认定标准以及免税额度内展品转作他用等情形的税务处理。
文书与研报规范引注
《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展会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明确》(来源: 财政部-政策发布,发布日期: 2026/09/23,访问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603/t20260303_39845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