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公司及个人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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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龙、马俊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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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3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2927420000 名 称 关于对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龙、马俊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6〕2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龙、马俊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龙、马俊飞: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龙、总经理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马俊飞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龙、马俊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6月22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归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对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王龙、马俊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决定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事由及法律依据未在标题中披露。
点评
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的出具表明监管机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或公司治理合规风险的严格审查。
法律视角点评
AI 生成 · 人工审核核心关切
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的出具表明监管机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或公司治理合规风险的严格审查。
实务启示
法律人应协助客户建立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内部合规体系,以防范类似监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