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
SOURCE / 工信部-政务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完整原文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6月30日—2026年8月2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1. 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 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6年6月29日
归纳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完成了《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至2026年8月28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附件包括标准主要内容一览表、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反馈意见表。
点评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旦发布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需在征求意见期内主动评估合规差距并反馈意见,否则可能面临产品禁售风险。
法律视角点评
AI 生成 · 人工审核核心关切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旦发布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需在征求意见期内主动评估合规差距并反馈意见,否则可能面临产品禁售风险。
法律依据
《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
实务启示
法律人应协助企业梳理现有设备与标准草案的差异,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以争取有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