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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对企业经营成本与公民权利义务同时产生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中医药和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工信部联规〔2026〕210号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部署贯彻实施。文件体现医药工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资源配置、农业及原料保障、公共卫生、应急供应、医保支付、中医药发展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之间的协同安排。企业具体义务、政策申报条件及监管执行口径,仍应以规划全文、后续专项文件和地方实施安排为准。
展示来源全文,完整内容以原文页面为准。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规〔2026〕210号
成文日期:2026-08-28
发布日期:2026-09-18
发布机构:消费品工业司
分 类:政策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8 08:40 来源: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联规〔2026〕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医保、中医药、药监主管部门:现将《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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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目前可确认的法律属性更接近国务院部门联合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和行政执行部署,而非已明确设定企业直接义务的部门规章。其核心法律关系在于中央部门、地方主管部门与医药企业之间的政策传导和执行衔接。由于现有片段未披露量化目标、准入条件、考核责任、资金支持或违规后果,企业不能仅据标题推定新增强制性要求;但后续配套政策可能影响项目布局、产能建设、原料供应、药品监管、医保支付及应急保供责任分配。
文书与研报规范引注
《十部门联合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来源: RSSHub-工信部-政策文件,发布日期: 2026/09/25,访问链接: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6/art_9463adac4db040159f6cbf482675ee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