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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处罚中炬高新控制权收购违法案
SOURCE /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完整原文
2026年6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7号
归纳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依法对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警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时,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将面临行政处罚。
AI 生成 · 人工审核
法律视角点评
AI 生成 · 人工审核核心关切
本案警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时,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将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21条、第48条。
实务启示
收购方应在交易前评估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交易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