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批复重点林区十五五森林年采伐限额
SOURCE / 国务院-政策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复函
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复函
完整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复函国办函〔2026〕71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关于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请示》(自然资发〔2026〕9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林草局编制的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是重点林区每年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国家林草局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三、国家林草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森林年采伐限额管理方式,全面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确保重点林区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稳步提升。四、国家林草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对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森林资源,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附件: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表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 件
归纳
国务院办公厅函复重点林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有关事项,明确相关省份和林区在规划期内的年采伐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严格落实限额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确保采伐规模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该复函为十五五期间重点林区采伐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点评
该批复将'十五五'重点林区采伐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化,企业超限额采伐或未批先伐可能触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合规重心在于确保年度采伐计划与限额指标严格对应。
法律视角点评
AI 生成 · 人工审核核心关切
该批复将'十五五'重点林区采伐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化,企业超限额采伐或未批先伐可能触发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合规重心在于确保年度采伐计划与限额指标严格对应。
法律依据
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及严格执行限额管理的规定进行分析。
实务启示
从事林业项目、林产品加工及绿色融资的中国法律人应在尽职调查中专项核查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与批复限额的一致性,并建立限额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