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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美国重要2026/07/01

数字言语行为使版权归于个人而非平台

法律先例将计算机代码视为可版权表达,但中心化平台通过版权、合同和技术架构,利用服务条款迫使创作者交出实际版权控制。相比之下,草根平台由加密身份的个人通过联网智能手机独立运作,每人持自有数据,无第三方介入。本文定义了数字言语行为——个人在其设备上使用私钥对内容进行加密签名的有意行为,从而确立归属、责任和作者身份。论证指出:数字言语行为符合美国先例(Burrow-Giles、Feist)对版权保护的要求;草根平台的数字社会契约通过设计保留版权,签名内容不可与签名分离,所有权与占有权统一于个人;数字言语行为的版权是数字主权和民主自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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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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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关切

数字言语行为可绕过平台版权控制,但中国法下加密签名作品仍受《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构成要件约束,技术事实不等于法律归属。

实务启示

处理平台署名纠纷时,应审查私钥签名是否具备独立创作完成和可复制性,并评估平台服务条款对个人版权主张的限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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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言语行为使版权归于个人而非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