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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SK // 涉企合规要闻
精选中国大陆官方出台、对企业经营与市场有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法通报与商业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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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中国大陆官方出台、对企业经营与市场有实质影响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法通报与商业要闻。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批准发布《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48311—2026),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无障碍出行需求的群体,规范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标准要求企业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将专用装置使用、基础手语沟通纳入驾驶员培训,提供App、人工热线等预约渠道并公示信息,定期检查预约服务、专用装置、乘客舱设施、卫生及投诉渠道。驾驶员接单后应确认用车时间、轮椅携带情况,并针对不同障碍提供协助、环境描述、导盲犬安置及替代沟通服务。标准还明确停靠站点的通行条件、空间尺度、标志标识,以及导板或轮椅升降装置、轮椅固定和乘客约束装置、扶手、抓手等车内设施要求,包括车门通行净宽不少于0.8米、入口净高不低于1.3米等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在第四章新增第六节“网络食品经营”,系统强化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平台经营者须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的省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履行相同备案手续;还须建立平台规则、定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信息、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许可备案实质审查,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相关材料保存不少于二年。平台内经营者须公示许可备案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及食用农产品产地等信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须实时视频公开加工制作过程。对于直播电商,平台规则应明确相关主体责任;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拒不召回时平台须中止服务并可先行召回后追偿。上述内容目前属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非已经生效的法律规定。
原文介绍的修法方案以“技术赋能+制度闭环”为核心,拟将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由可选择的治理手段转为法定义务。方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同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安排旨在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食品全链条实时采集、精准溯源、风险预警、科学处置和智慧决策,并将地方智慧监管实践转化为统一法律规范,推动监管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协同和信息透明度。
截至2025年底,我国获得资质认定(CMA)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有54340家,同比增长2.42%,全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71亿份。检验检测机构正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新兴领域机构数量同比增长8.44%。针对人形机器人等产业,国家认监委等多部门推动实施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涵盖机械电气安全、功能安全和运行可靠性等检测评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整治假证书、假机构、假产品和假网站,2025年检查从业机构2.39万家,查处违法机构4221家,撤销、注销机构资质574家,罚没款4004.64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03起。我国已对外签署170项多双边合作互认协议,推动检测结果在出口贸易中的互认采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就《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称,此举旨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落实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要求,遏制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问题,并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经费合规管理水平。征求意见对象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意见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首页“互动”栏目“征集调查”提交,也可发送至hmt@sae-china.org,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通知附件包括《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落款日期为2026年10月10日。
市场监管总局于10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罚款制度,回应“小过重罚”问题。现行制度以货值金额一万元为界,对不足一万元的违法行为适用5万元起步的定额罚款,对超过一万元的行为按货值金额一定倍数处罚,可能造成轻微违法与严重违法罚款差距失衡。修订草案拟将部分条款中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定额罚款改为倍数罚,并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行业特点及地方实际,对轻微违法行为适度处罚,对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继续适用较大力度的罚款及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措施。2025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涵盖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庆节期间针对节日消费集中、网络促销密集等特点,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节令食品、网红食品、保健食品等网络销售中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平台违规链接及资质信息公示不全等问题。今年以来,全国累计检查食品经营主体82.1万家次,发现问题7.2万个,立案调查1.4万件,罚款6130.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89件。各地累计发布虚假宣传典型案例2348件,并通过消费提示、科普宣传和“护老”提升专栏,揭露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营销陷阱;累计刊发相关报道3827篇。 背景:市场监管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对象为公告及后续程序文件所界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及其欧盟原产地范围,调查机关将围绕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该公告仅表示调查程序启动,不等同于已经认定欧盟企业实施倾销,也不表示已经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他最终贸易救济措施。现有信息尚未显示具体调查期、应诉期限、问卷安排或临时措施。出口商、进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应以商务部后续公告、调查问卷和程序通知载明的产品范围、期限及提交要求为准,准备交易价格、成本、原产地、进口数量及相关经营资料。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7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面向涉及相关产品出口许可申报的企业及其他申报主体,部署下一年度许可申请工作的组织和办理方向。根据现有信息,该通知主要属于年度申报安排,具体适用企业范围、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渠道及时间节点,仍须以通知全文和后续配套文件为准。现有片段未显示该通知新增出口禁限令、配额限制或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也未披露特殊车型、特殊主体或过渡期安排。企业不能仅据标题推断既有出口许可、存量订单或已签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相关影响应结合正式文本、主管部门办理要求及企业自身许可状态判断。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涉及肌肉衰减症、血脂异常、肥胖症及减重手术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文件。文件面向拟开展相关产品临床试验、申请注册或参与技术审评的企业及研究机构,旨在为试验设计、受试者选择、临床评价和相关申报资料准备提供技术依据。现有资讯未披露文件的具体文号、发布日期、生效安排及是否设置过渡期,也未说明其是否替代既有技术要求。该文件针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及相应适应场景,不能据此推定其适用于普通食品、药品或所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展体育赛事、激发消费活力的政策意见,核心是将体育赛事与扩大内需、文体旅融合及服务消费提升相结合,推动赛事供给、赛事组织和消费场景协同发展。文件面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体育赛事组织和运营主体,意在通过完善赛事举办、配套服务、宣传推广和商业开发等工作机制,释放观赛、参赛、旅游、住宿、餐饮及相关零售消费潜力。该意见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策性指导文件,具体执行仍需结合体育赛事管理、公共安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广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现行规则。原文片段未提供,关于具体任务分工、时间表、试点安排及是否设置过渡期,不能据此补充或推定。 背景:国务院办公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办公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据所给标题,新版再生纸浆国家标准已经实施或发布落地,并将原料洁净性确立为再生纸浆生产环节的合规要求,明确禁止使用不洁原料。该要求主要适用于再生纸浆生产者及相关原料采购、加工和供应链主体,企业可能需要对废纸等原料的来源、分类、储存、分拣和污染控制进行管理。现有材料未提供标准编号、发布机关、具体生效日期、适用产品范围、检测指标及是否设置过渡期,因此不能据此确认具体执行时间或监管处罚依据。标题所述内容不等于所有再生材料均被禁止使用,也不代表标准自动追溯适用于生效前已完成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现有材料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完善若干货币政策工具”这一标题,未附正式公告、通知或业务规则全文,因此尚不能确认具体调整已经发布、实施或产生何种法律效力。根据标题所指事项,可能涉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框架、金融体系流动性调节机制以及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传导的制度安排,但工具名称、操作期限与频率、适用机构范围、担保或抵押条件、利率和额度、申请及信息报送程序均缺乏可核验依据。公告发布日期、正式施行日期、存量业务处理、过渡期和违规处置规则同样无法确定。潜在受影响主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其流动性管理、资金获取和资产负债配置。企业及市场主体不应仅凭标题判断融资条件或监管义务已经改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文件及配套业务指引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务和保险协同 做好内贸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围绕扩大内需、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要求深化商务系统与保险行业协作,稳妥扩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和覆盖范围。《通知》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三部分构成,支持北京、江苏、福建、湖南、广东、四川以及宁波、深圳开展实践探索,并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扩面增额。重点任务包括精准拓展潜在客户,支持新兴企业和中小经营主体,完善内贸险保障供给,发挥共保体作用,推动信用数据共享,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行业协同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和宣传推广。地方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研究配套政策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原文未明确统一施行日期或过渡期,保险机构、投保企业及地方主管部门应以正式通知文本和地方配套安排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指导意见》,政策目标是通过金融政策协同,支持服务业扩大供给能力、提升发展质量。现有材料仅能确认发布主体、文件名称及总体政策方向,未提供指导意见全文或正式发布通稿,因而无法准确核实其具体支持行业、重点企业范围、信贷投放要求、融资工具、利率安排、担保及风险分担机制、金融机构考核标准或数据报送义务。该文件从性质上属于政策指导性文件,潜在适用对象可能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业企业及有关政府部门,但实际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和执行责任均应以正式文本为准。现阶段尚未披露生效日期、实施期限、过渡安排、配套细则及存量业务衔接规则,企业不得据此主张当然获得授信、财政补贴或行政审批豁免,金融机构也不应在缺乏正式条款依据的情况下扩大政策承诺。
七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试验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试验由推荐性技术规范层面的统一安排,转化为生产、检测及工程应用环节可据以执行的标准依据。相关标准主要围绕试验条件、操作流程、结果判定和检测报告表达进行统一,为建筑材料燃烧等级评价、产品质量控制、进场验收及建筑防火管理提供一致的技术基础。适用主体包括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承担材料验收和防火性能审查职责的相关主体。现有资讯未披露七项标准的具体编号、名称、发布机关、技术修订内容,也未说明是否设置旧标准与新标准并行适用期。企业应以正式标准文本、发布公告及监管部门实施说明核对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和衔接要求,并同步调整检测、认证、采购、产品交付和工程验收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五五”规划》,以国家层面的专项规划形式部署“十五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现有输入仅提供文件标题,未提供规划全文、发布通知或具体条文,因此无法据此准确确认规划覆盖的遗产类型、项目清单、部门分工、资金安排、考核机制及实施时间表。就文件性质而言,该规划属于党政机关对未来阶段公共文化治理和行政资源配置作出的政策性、规划性安排,主要约束和指导有关党政部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及相关公共项目实施主体;其具体要求通常仍需通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行动方案或行政审批程序落地。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如参与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资源开发或公共文化项目,应以正式全文及后续配套文件为准,不能仅凭标题判断新增许可、处罚或强制性义务。
该通知围绕2026年度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工作,公示拟获得再分配配额的企业名单,属于配额管理部门在正式作出分配决定前履行的公开程序。其规制对象主要是已参与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并因原配额未使用或存在可再分配额度而申请调整的企业。公示的核心技术事实是企业主体与拟分配数量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相关企业及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核对申请资格、配额规模及分配结果。原文片段未提供发布机关、名单明细、公示起止日期、异议提交方式、配额使用期限、核销要求及未获分配企业的救济安排,因此不能据此确认具体实施细则或过渡期。企业在最终名单及正式分配文件发布前,不宜将拟分配结果视为已经取得可执行的进口权利。
相关部门公布充电宝质量安全典型案例,问题集中于涉事移动电源未取得依法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以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公开片段未披露具体发布主体、案件数量、违法生产经营者、检测项目、处罚决定、整改期限及是否设置统一过渡期。就风险环节而言,移动电源可能涉及电芯质量、保护电路、输入输出性能、过充过放及安全标识等事项。监管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或销售未经规定认证、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履行入驻审查、资质核验、商品信息治理和违法处置等义务。企业不能以宣传页面、一般检测报告或自愿性认证替代法定强制性认证,具体适用要求仍应以正式公告、处罚文书及现行产品标准文本为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已对该地方燃气企业相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现有资讯未披露决定书全文,因而无法确认涉案相关市场的具体范围、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被认定的滥用行为类型、违法持续期间、销售额计算口径、罚款金额、没收项目及责令改正内容。案件涉及公用事业和燃气供应领域,通常需要审查经营者能否控制商品价格、供应数量或交易条件,能否排除或限制潜在竞争,以及相关收费、供气、合同或交易安排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决定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涉案燃气经营者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现有信息未显示另设整改过渡期、履行期限或特别豁免安排。具体处罚结果、执行要求和行政救济途径,应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公布的决定书原文为准。
市场监管总局就《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建立覆盖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及标识展示的制度框架,以统一环境信息表达,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回应绿色贸易、供应链减排和消费者识别产品环境属性的现实需求。规制对象原则上包括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标识使用及相关评价活动的企业、认证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制度涉及生产经营者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委托认证关系、标识使用者接受行政监管的义务,以及供应链参与者围绕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责任传递形成的合规关系。现有材料未载明具体条文、适用产品目录、认证流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意见反馈期限;该文件目前仍属征求意见稿,尚未形成生效规范,施行日期和过渡期均无法据此确认。
该资讯提出,可将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缓解光伏行业产能扩张、同质化竞争、价格下探和利润承压的竞争治理工具,以降低产业链市场失序风险。现有片段未披露发布主体、正式政策文本、执法决定或具体案件,不能据此认定已经出台新规,也不能推断审查标准、申报门槛或执法尺度发生调整。按标题及内容,监管讨论可能涉及光伏产业链中的横向合并、纵向整合、合营安排、股权收购、资本控制和实际控制权变化,并通过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与集中度、潜在竞争、供应链排他或封锁效果以及技术创新影响评估交易风险。适用对象主要为拟实施并购、设立合营企业或取得控制权的光伏企业及投资方。具体执法机关、适用条文、实施日期和过渡安排,仍须以正式法规、指南或案件公告为准。
相关部门已就《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修订现有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境外经营、投资并购、商业合作及参与境外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反垄断合规要求。现有材料未披露发布机关、公告日期、具体修订条文及意见截止时间,也未说明是否设置过渡期、拟调整哪些义务或何时生效。因此,目前无法据此确认具体适用范围、企业新增合规责任或内部制度调整期限。该事项仍处于意见征集阶段,草案不等同于已经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企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性整改措施,应以正式发布文本及其生效条款为准。
市场监管总局在“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框架下公布一批充电宝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监管重点涉及移动电源等产品在生产、销售、网络交易及消费使用环节可能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该发布属于国家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开典型案件释放执法信号、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监管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充电宝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和相关经营者。现有片段未披露具体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产品缺陷、检测项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整改期限或具体强制性标准,也未说明是否设置施行过渡期。因此,不能仅据该信息认定个案责任或确定统一整改期限,企业应以完整公告、行政处罚文书及现行产品质量和电池安全标准为准开展核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市江津区两家燃气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相关经营者之间存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该案涉及公用事业及燃气供应领域,监管重点在于经营者是否通过协同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以及协议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并产生竞争影响。决定书的发布表明,燃气等具有区域性、公共服务属性的行业并不当然排除反垄断法适用,地方市场中的经营协调、价格安排、客户或区域分配等行为仍需接受竞争法审查。现有原文片段未提供涉案企业名称、协议具体内容、违法条款、罚款金额及整改期限,相关事实和责任范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为准;亦未显示设置特别施行过渡期。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28日联合发布财关税〔2026〕23号通知,明确“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政策适用于中蒙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阿博览会、亚欧博览会共九个展会。对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享受优惠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详见附件清单。但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享受优惠。超出规定类别或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展期结束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应照章征税。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承办单位须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多数展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和中阿博览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6年7月13日发布工信部高新〔2026〕163号通知,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印发修订后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该文件的核心法律动作是修订并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规范,现有披露内容仅明确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涉及制定目的,尚未完整公开或展示集群认定、建设组织、运行管理、考核评价、动态调整及监督责任等具体条款。办法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未设置过渡期;现有信息亦未披露其与既有办法的衔接安排、存量集群复核机制或原文件废止事项。直接适用对象为承担相关管理职责的地方及兵团主管部门,间接涉及集群运营主体、入驻企业及公共服务机构。
据所给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围绕月饼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并通报食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该行动的监管背景是中秋节前后月饼消费集中、生产销售主体数量增加,监管部门通过抽样检测排查食品安全风险,维护节令食品消费安全。现有材料未提供抽检批次、覆盖地区、抽检项目、具体不合格样品、处置结果及后续复查安排,因此不能据此补充具体技术指标或执法结论。从监管对象看,相关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销售平台均可能涉及质量安全、进货查验、标签标识和问题产品处置责任。该信息属于专项监管行动及风险监测结果,不等同于新法规、新规章或行业标准施行,也未显示设定新的过渡期或普遍性义务。
2026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对2021年发布的《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引导我国企业增强海外反垄断合规意识,防范境外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交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yzjz@samr.gov.cn,或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邮编100088)。公告同时附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两份附件。此举延续了我国对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的监管强化趋势,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修订内容,及时反馈意见并调整境外合规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公告,就《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属于现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的拟议修订,涉及气瓶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储运及安全管理等环节,可能影响相关单位的技术条件、质量控制和责任配置。现有信息未披露具体修改条文、意见反馈期限、正式发布安排、施行日期或过渡条款,因此征求意见稿目前不构成已经生效的强制性规范。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及相关技术服务主体,现阶段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并持续评估拟议修改对许可条件、技术文件、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设备改造及人员责任的潜在影响。正式文本发布后,应依据实施日期和过渡安排及时完成制度、设备、培训及业务流程调整。
2025年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作出系统性规范。核心要求包括: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的标签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问答同时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致敏物质提示、调配配方生产者信息等标注要求。新规强调,标签调整后应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关于过渡期安排,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2027年3月1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若标识内容违反该办法中禁止性规定(如明示或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不得标注内容),不得继续销售;若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举旨在防止企业利用包装差异误导消费者,强化标签标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内容聚焦儿童玩具、学生文具及相关用品质量安全,突出执法查处与警示导向。现有片段未提供涉案企业、产品批次、违法条款及处罚金额,具体事实与处理结果应以总局正式通报原文为准。该发布体现对未成年人用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持续监管关注。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称,已拦截线上销售的违规充电宝商品3.7万件。公开标题未披露具体违法情形、涉及电商平台、批次来源、抽检依据及后续处置措施,信息重点在于监管部门对网售移动电源产品质量风险的拦截与处置。该事件反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电子商务经营义务、平台治理在消费终端的衔接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信部规函〔2026〕314号,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第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对象名单。该项工作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围绕产业集聚、创新能力、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等方向建设示范基地。通知明确,相关创建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并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为依据。现有原文片段未披露具体基地名单、创建期限、考核指标、退出机制或资金支持安排,也未显示新增行政许可、收费义务或统一过渡期。适用对象主要为承担组织申报、培育和管理职责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拟参与创建的产业园区、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行政许可管理,以及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和《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此次公告一方面确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信息,为后续生产、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提供合规依据;另一方面确认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技术要求的车型及适用优惠类别。企业能否主张相关税收待遇,应以公告载明的企业名称、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和优惠目录归类为准,不得以广告、销售承诺或其他宣传材料替代目录资格。现有信息未显示独立的过渡期、追溯适用规则或特别豁免安排,已列车型、目录调整及优惠执行仍应依具体公告和现行税收征管规则办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中医药和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工信部联规〔2026〕210号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部署贯彻实施。文件体现医药工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资源配置、农业及原料保障、公共卫生、应急供应、医保支付、中医药发展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之间的协同安排。现有原文片段仅确认规划发布及组织实施要求,未披露具体发展目标、重点工程、产业支持措施、监管指标、考核机制或部门责任分工,也未明确企业单独适用的过渡期。企业具体义务、政策申报条件及监管执行口径,仍应以规划全文、后续专项文件和地方实施安排为准。
据可获取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围绕个体工商户发展签署合作协议,协同支持方向涉及准入、经营、流量与合规等环节。因缺少正式文本,签约主体、具体措施、实施时间及是否产生可执行义务尚待确认,法律效果应以正式文件和配套规则为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推进会,意在推动相关治理工作落地。现有信息仅能确认该事项属于监管活动信号,议题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低价竞争秩序维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尚未提供会议时间、原文片段、整治范围、执法口径及适用依据。发布前应继续核对总局正式通报、会议通稿或配套文件,避免将活动信号直接等同于已生效规则变化或具体执法标准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便利化试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为相关CCC认证申请提供便利化安排,以降低企业认证成本、缩短认证周期,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公众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官方渠道提交意见,试点范围、措施和实施细节以征求意见稿文本为准。